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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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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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
考与建议
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
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
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
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
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让人民群众
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 年 10 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
作规定》(下称《规定》),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全面推开听证工作,为检察职
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再添一剂“良方”。
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听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应听尽听”的
要求使听证案件比例逐步上升,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笔者认为,在当前全面
推开听证工作节奏下,要避免“为听证而听证”“听证流于形式”等新情况新问题
出现,应紧扣《规定》中“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
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和“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求。听证
的目的是什么?选择什么样的案件听证?怎样最大限度发挥听证的实效?带着问题
去选择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听证,以听证方式打通审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梗
阻”,发挥听证最大功效。
听证,当聚焦涉法争议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
关,因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往往唱“独角戏”。案件当事人认
为检察机关具有神秘感,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案件处理等方面存
在较大意见,且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时,易引起不满情绪,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
感,还可能引发信访风险。听证程序的设计,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
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
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
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
以**省**市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现
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朱某与俞某的伤势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拟对朱某作存
疑不起诉处理,俞某情绪激动,多次到检察院反映诉求,且以向当地电视台曝光的
方式向检察官施压,要求追究朱某刑事责任,检察官遂决定公开听证。听证会上,
听证员“一边倒”地认为被害人俞某过错在先,且伤势来源无法确定,于情于理于
法都不应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促使俞某重新检视自己的行为,接受听证意见,检
察官对朱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俞某未再有过激行为,也未申诉,认可了检察
院的决定。
听证,当化解矛盾纠纷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往往已经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但双
方或一方当事人仍对裁判结果不满,双方矛盾日渐加剧,导致长期信访。此类案件
公开听证,消除了检察官书面审查的弊端,通过亲历性审查,精准掌握双方当事人
的诉讼主张,全面理清争议焦点,及时作出应对方案。同时,当事人置身于听证会
现场,亲身感受程序运行,参与权、知情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得以充分尊重和保
障,诉求得以充分表达,积压在内心多年的积怨和情绪被看见、被听见,促使其回
到理性轨道评判案件,为下一步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实现信访终结奠定扎
实基础。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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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0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全面推开听证工作,为检察职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