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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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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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
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
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
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
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
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
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
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
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
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
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
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
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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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