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系统】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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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则。3
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
提醒和诫勉谈话。3
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3
第二章谈话提醒
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
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
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
提醒。3
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
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3
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
提醒情况表”。3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3
第三章诫勉谈话
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
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
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
部署不力的;3
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3
(三)不认真履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责的;3
浪费规定的;3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3
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3
责任等方存在问题的;3
摘要: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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