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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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011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9 年 10 月 22 日
标 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 722 号 发布日期: 2019 年 10 月 23 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 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 2019 年 10 月 8 日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Y Y Y Y Y Y Y Y
2019 年 10 月 22 日YYYYYYYYYY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
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
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
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
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
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
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
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
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
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
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
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
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
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
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
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
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
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
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
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
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
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
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
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
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
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
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
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
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
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
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
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
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
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
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
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
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
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
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
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
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
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
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
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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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19-00115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2日标 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22号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