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应兼顾数据安全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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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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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应兼顾数据安全与开放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2025 年)》中将“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予以系统表述,提
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政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
等提出的新要求,核心在于通过政府信息化平台建设,推
进公共数据的有序共享并提升政府运行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水平。^
在推进数字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数据是基础燃料。一方面
在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促进政府数据有序共享开放,
不仅有助于加快建设开放协同的法治政府,而且还可以带
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字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政
府治理覆盖了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政府的安全显得尤为
重要。如何兼顾数据安全与开放,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
的一个重要问题。^
数据安全是保障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各个权力系统有序连
接的前提条件。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
安全状态的能力。在各种数据挖掘、处理和分析技术的推
动下,能够聚集大量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市场主体信息
与公民个人信息等数据资源,但同时也会增加这些数据的
泄露风险,进而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
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
展要同步推进”。数据安全是技术驱动政府数字化发展的前
提,没有数据安全,就无法保障数字政府有效运行。^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坚持数据安全保护的底线原则,构建
全方位的数据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一是落实数据安全保护
责任,明确数据流通过程中各个数据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行政机关是数据的收集
者、提供者、管理者和政策的制定者,在数据安全保护中
发挥着主导作用,安全保护制度的建构应着眼于数据全生
命周期,在各环节设置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另
一方面,政府数据开放还涉及数据利用主体、技术支持机
构等多方主体,且数据安全保障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专业
性,应充分发挥多方主体的作用,调动各方资源,进而提
升政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二是强化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
规制,健全技术风险评估与算法安全审核措施。建立数据
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等
通过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应急响应制度、
人员与技术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等,
确保数字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三是完善数据安全
法律保护制度,细化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规则。数据所承载
的信息敏感程度不同,随应用场景变化,数据安全级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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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应兼顾数据安全与开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将“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予以系统表述,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政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等提出的新要求,核心在于通过政府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数据的有序共享并提升政府运行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在推进数字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数据是基础燃料。一方面在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促进政府数据有序共享开放,不仅有助于加快建设开放协同的法治政府,而且还可以带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字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治理覆盖了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