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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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
(2009 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9 年7月24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
布2020 年12 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 年12 月28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
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
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
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退另有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
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
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从严管理;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辞退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退的审核、审批等工
作。
第二章辞退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
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
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归连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
日的。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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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