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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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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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
以修订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新颁布的
《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为一体的审
计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从
而达到规范审计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审计质量,是各级审计
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法规引用原则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
关的神圣职责。在审计监督中,特别要注意法律法规引用。
(一)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层次为法律,
就是由全国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公布颁布的,包括宪法,审计
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
有国务院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
包括国家审计准则、财政部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等;第四层次
为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
通知等。
其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
级最高的原则。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或多
或少地存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之间在相关内容上不一
致的地方,甚至有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在依法
定性和依法处理处罚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在法律,法规,
规章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层次最高的;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的,引用层次较高的;以次类推。对同一性质问题,两部
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引用时注意把握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
新法优于旧法。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
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法的效力范围看,法适
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
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
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
据。同类事项,普通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
优先于普通法。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
应引用上位法;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引用上位法和下
位法。
(二)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特殊性”
特殊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是否包括被审
计单位在内;二是适用范围,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三是适用内容,对某些违
法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特殊规定。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行政处罚
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
款的行政处罚。
(三)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一般包括三种形式:自公布之日起生
效,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生效。因
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应主要注意把握:
一是否有效,有无被废止或被重新修订,补充;二是违规问题
的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律时效期内;三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中上位法是否具有时效等。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和审计定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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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以修订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新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为一体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从而达到规范审计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审计质量,是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法律法规引用原则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在审计监督中,特别要注意法律法规引用。(一)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层次性”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包括人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