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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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2021 年2月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 年3月1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
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 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
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
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
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
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降职。
第四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
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
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
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
(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
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
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
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
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
教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
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
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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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