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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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 年 12 月 22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公布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建设精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
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
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
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
制,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置
基础设施,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生
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
动员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工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生活垃
圾;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
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厅、饭店、食堂、农贸
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外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
物。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
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
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
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
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
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应当纳
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
圾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暂存或者拆解场
所。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
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收集容器等逐步进行改造。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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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精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