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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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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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
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本条列出了六个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咱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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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筹资筹劳,是一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
村提留和“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村民的民主决策,
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
这一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
限额的原则,旨在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
性。
筹资筹劳的数额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
不得超过 10 个工日,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于投资较
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 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
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
实施。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
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在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办法的通知中,对筹资筹劳的标准、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在规定
的基础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属于违纪行为。
向群众摊派费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
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
派费用的行为。
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不仅加重了企事业
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
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人
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挫伤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加以制止。这里的“费用”,既包括货币,
也包括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违反规定收取财
物”,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任意增加收费
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规定摊派费用”,主要是指在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
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结果,势必会造成群
众负担的加重。
【案例】吴某,中共党员,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15 年至2020
年8月,吴某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多次要求辖区内的多家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捐
赠”给乡政府使用,折合共计22.4 万元。2021 年8月,吴某受到党
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吴某作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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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本条列出了六个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咱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种行为——所谓筹资筹劳,是一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村民的民主决策,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这一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