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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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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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
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
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
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
等问题。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
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
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
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
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烟酒属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而相关
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财产性利益。
二、 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定性。
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财物的在性质认定上主要是 区分
受礼和受贿两种行为。实践中主要结合公职人员收受烟酒时
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无具体谋利事项,可能影
响公正执 行 公 务而收受 管 理 服务对象 所 送 烟酒的 ,应以
2013 年 1 月为时间节点,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
者违反
廉洁纪律。若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或承诺谋取利益, 则应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构成受贿行
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 则构成受贿犯罪。
三、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对此, 应区别以下几
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收受的烟酒实物尚未灭失。对烟酒实物尚未灭
失 的, 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
在确 定真假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
定其价 值。此时如保有相关烟酒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
在鉴定为 非伪劣品的情况下, 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
凭证显示的
价格认定其价值。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
不存在真假的问题, 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相关面值作为认
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要调取相关店家关于烟酒提货券、烟票
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 如相
关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 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价
值时, 则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价值。如查实某管理服务
对象以 8 折优惠购买一张面值 1000
元的烟酒提货券,则应
认定相关数额为 800 元。如果烟酒提货券、烟票注明的是一
定数量的特定烟酒,未标明面值,又难以查明票券购买价格,
也可考虑以同类烟酒实际鉴定的市场价格作为价值认定
依
据。
第三、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的。实践中
对 于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 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知情,
特别
是根据公职人员要求或指定购买的,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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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