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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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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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
和规范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中共云南省
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
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室)工作坚持“尊崇法治,保障大局,推动发展,专业高
效,积极作为”的原则,实现日常预测防范、事前审查把
关、事中控制风险、事后补救应对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法律顾问室涉法事务办理和指导
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室是州人民政府专门的法治政府建设
督查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机构、法律事务研究咨询机
构、涉法事务决策服务机构,与州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直接对州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顾问室负责组织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
顾问)、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助理)为州人民政府
和有关领导机关提供法律事务审查、法律业务咨询、法治
课题研究等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服务,并组织开
展法律专业培训、法治调研指导、依法行政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强化法律顾问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晰机构设
置,准确定位机构的领导层、服务层、智囊层、辅助层等
“四个层次”。
第六条深化法律顾问室领导层建设。法律顾问室设名
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州长、州政
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法规工
作的领导担任。
名誉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组织领导,主任、常
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统筹
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抓实法律顾问室服务层建设。法律顾问室在州
政府办公室法规科设秘书处,负责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
助理完成好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做好
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重视法律顾问室智囊层建设。选优配强顾问、
顾问单位。顾问以执业律师和科研院校法学学者为主体,
视情况吸收有关法律专业机构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州人
民政府日常法律业务办理和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顾
问单位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校或者研究机构等
单位中择优选聘,负责州人民政府在较长时间需要专题集
中研究,且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办理。
第九条推进法律顾问室辅助层建设。助理从顾问所在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科研院校青年学者、行政机关公职
律师中选聘,负责配合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协助顾问、
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条加强法律顾问室工作队伍建设,构建顾问、顾
问单位和助理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工作队伍,实现队伍
建设的“三位一体”。
第十一条担任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
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未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三)优先服务于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备相
应法治思维方式和法律专业素养;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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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和规范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坚持“尊崇法治,保障大局,推动发展,专业高效,积极作为”的原则,实现日常预测防范、事前审查把关、事中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