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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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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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乃至“民转刑”案件时有发
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仅给当
事人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增加诉讼负累,还易触发新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为防范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高婚调工作效能,**市妇联创新方法、主
动作为,聚焦诉源治理,突出源头维权,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发挥妇联
“联”字优势,加强与婚调委成员单位对接,将“司法确认”引入婚调工作,
以多元、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引导,“三步走”规范工作流程。一是开展前置调解。按照属
地原则,依托市妇女儿童服务中心和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市本级和**
个区县分别建立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开展家事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妇女工作者、
巾帼志愿者等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窗口人员作用,尽力调处化解矛盾,降低离婚
率。二是进行人民调解。对前置调解后夫妻双方仍坚持自愿协议离婚、且离婚
协议中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金钱给付内容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司法部
门指导进行人民调解,促进双方达成一致,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三是引导司法
确认。引导离婚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将人民调解后达成的离婚协议,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成相关程序,为离婚协议提供强制性执行保障。
(二)分工协作,“责任制”推进工作落实。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履
行妇联组织在婚姻家事纠纷预防化解中的牵头责任,将法院、司法局、民政局
等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的部门纳入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法院下设
家事法庭工作室常驻婚姻家庭指导中心,负责司法确认和指导家事纠纷人民调
解;司法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培训人民调解员;民政局负责引导群众在办理离
婚登记后,将符合条件的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妇联负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调解工作。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推行台账式管理、清单制落实,
确保事事能解决、件件有回音。落实联动宣传机制,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司法
确认“零收费”和司法确认案件可强制执行优势,提高社会知晓度、认可度。
(三)专兼结合,“3+N” 建强调解队伍。一是建立骨干调解员队伍。从
妇联干部、妇女工作者中,选聘知法懂法、善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在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建立特邀调解员队伍。从政法系统邀
请有丰富调解经验、热心婚调工作的离退休干部,任婚姻家庭纠纷特邀调解员,
发挥其经验优势。三是建立特聘调解员队伍。精选**名女律师组成“**市巾帼
维权女律师团”,通过个案指导、案例旁听等方式,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
“疑难杂症”进行精准指导。四是汇聚协同力量。由各区县法院、司法局法律
援助中心等婚调委成员单位安排人员轮流坐班,共同做好婚调工作,打造结构
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队伍。
(四)上下联动,“一盘棋”做优婚调品牌。一是打造“花姐有约”婚调
品牌。市级统筹谋划、市县上下联动,统一打造“花姐有约”婚姻家庭辅导品
牌,为婚姻登记对象、协议和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提供指导服务。全市***个婚姻
家庭指导中心成功打造为省级家事品牌示范项目。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工作
可持续开展。通过争取市福彩基金、司法调解“个案补贴”等方式,多渠道解
决婚调工作经费。完善定员、定岗、定时、定责、定酬“五定”机制,调动
“一线”婚调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做好婚调工作。
标签: #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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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乃至“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仅给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增加诉讼负累,还易触发新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为防范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高婚调工作效能,**市妇联创新方法、主动作为,聚焦诉源治理,突出源头维权,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发挥妇联“联”字优势,加强与婚调委成员单位对接,将“司法确认”引入婚调工作,以多元、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主要做法(一)加强引导,“三步走”规范工作流程。一是开展前置调解。按照属地原则,依托市妇女儿童服务中心和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