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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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 年6月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7
月13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 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
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
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
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
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
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
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
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
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
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
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
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
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
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
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
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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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