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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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
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
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
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
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
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
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
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
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
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
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
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
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
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
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
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
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
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
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
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
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
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
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
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
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
分交换意见。
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
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
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
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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