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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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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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知》《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
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组织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
核。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
对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体系和网络。
第四条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及时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
开展督促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
成生态环境重大影响的,追责问责有关党政及部门负责
人。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党委要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
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区委、各镇(乡)党委及街
道党工委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 4次,传达学
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园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职
责。
1.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
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2.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环境安
全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
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
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政策制度,推动生
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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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第二条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