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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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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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
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
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最三
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去”的原则,小型水库工
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
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
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
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
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
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
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小
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
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
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
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
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
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
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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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最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去”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