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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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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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
兼职(任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
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
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
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
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
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
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
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
格审批。
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
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
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 1个。
第五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
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
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
导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 3年内,不得
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
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
相关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
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八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公职人员违规
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建立本单位《专项清理工
作台账》,逐一核查人员状态、企业状况等信息,确保信
息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
的人员,及时登记列入《专项清理工作台账》。
第九条人事处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
兼职的公职人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及时退出。对情
况复杂、问题长期存在、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求干部本人
作出说明,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对已经退出的,要提供行
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已经完成清理的人员信
息,要通过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询验证,
经核实无误的,销号备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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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