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VIP专免
2024-01-10
999+
23.33KB
9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 年12 月31 日娄政发〔2020〕9号公布,根据 2022
年9月2日娄政发〔2022〕10 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
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9 号)和相关
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
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整
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认真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
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完善
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乡镇政府、
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职,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强化宣传
培训,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监管。乡镇政府要切
实履行属地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
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监管职责,确保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
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和建房
民主管理、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
使用宅基地;配备村
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必要
工作经费,严格考核和奖惩。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
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
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
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
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
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
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
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和规划许可、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农村
住房建筑设计、施工和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财
政、交通、工信、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协
调机制,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
织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
纠纷。
(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各级
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尽快进入角色,完善制度和操
作办法,组建工作队伍,加大培训宣传,有序承接和履行职能
职责;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移交和
数据共享工
作。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
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置;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
为现象,防止工作出现“断层”“断档”问题,确保农村宅基地和住
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一)坚持规划先行。村庄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和蓝图,
是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组织编制村庄
规划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振兴战
略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应编尽编、
能编尽编”的原则,2022 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
确保村民建房和乡村的各项建设有规可依,依规建设。
(二)严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各地规定和执行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建筑
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层。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
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
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
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严守宅基地政策底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
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
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
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
地,
摘要:
展开>>
收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年12月31日娄政发〔2020〕9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日娄政发〔2022〕10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