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几种“谈话”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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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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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几种“谈话”的异同
一、适用情况不同
1.提醒谈话
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中国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都有规定,对党员
干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
进行提醒谈话。
2.廉政谈话
实践中一般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
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
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
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针对
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3.谈话函询
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适用于被监督的党员和监督对
象,是一种过程性谈话,重在了解情况,主要适用于第一种形态。
4.谈话提醒
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对问题轻微、不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所采取的最轻微的一种处置方式。
“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均是为了防止出现问题的一种抓早抓小的预防性谈话,
但也有区别。A.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谈话
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B.谈话提醒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
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一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党内谈话的一种重要措
施,其实施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
5.诫勉谈话
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虽构成违纪但
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
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
6.调查谈话
调查谈话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涉嫌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
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适用于初步核实及立案后的审查调查中,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
行。
二、谈话主体不同
1.提醒谈话
实施主体是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以及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对管理的领导干部。
2.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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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几种“谈话”的异同一、适用情况不同1.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都有规定,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2.廉政谈话实践中一般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