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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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
解读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
与 2018 年 16 条 76 条
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
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
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
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
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
责任。
【解读】
摘要:

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条文】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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