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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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
重点条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
范,与 2018 年《条例》相比,新增 16 条,修改 76 条,进
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
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
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
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
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
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
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
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
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
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
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
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
分清“无心”还是“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
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
责、为干,以免广大党员、干部
事创业推动发展
《条例》,坚持实主客观一,强调违纪行为
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有责性,明
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
增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
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规定,是要全面
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基于不可抗力、
能预见急避险等原因而实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
者过失而实行为区开来,从而
摘要:

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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