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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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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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
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
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
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
1950 年12 月30 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
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 8类10 种,其中第 5类
为报告、签报。1951 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
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 7类12 种,第 1类即为
报告、签报。1957 年10 月22 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
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
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 7类12 种,其中第 3类
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签报”被“请示”取代,仍与报告为
一类。经考证,“签报”从 1956 年的《意见》开始,便由正
式文种“退居二线”,在一些单位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
后虽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等“重出江湖”
,也仅作为单位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的非正式公文,
且不宜在单位之间使用。而“请示”从《意见》发布之日起,
在公文种类的历次调整中都作为法定文种保留了下来,一
直延续至今。总之,在现行公文管理体系中,“签报”是内部
专用的非正式公文,“请示”是通用的具有法定地位和规范体
例的正式公文,二者虽在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但地位
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适用范围不同
“签报”与“请示”虽然都有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之功
用,但在实践中二者的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签报适用于
单位内设机构向单位领导人员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
权属于内设机构职权范围之外,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之
内,需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直接定夺,或通过会议形
式集体决策后进行批示。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
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之外
的重大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决定和处理,比如重大项目
投资、重要干部任免、经费拨付等,需要上级机关进行决
策,最终反映上级机关的态度、意志和主张。简言之,请
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用签报,请示事
项的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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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的行文关系不同
标签: #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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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