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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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
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
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
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
1950 12 30 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
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 810 种,其中第 5
为报告、签报。1951 9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
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 712 种,第 1类即为
报告、签报。1957 10 22 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
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
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 712 种,其中第 3
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签报”被“请示”取代,仍与报告为
一类。经考证,“签报”从 1956 年的《意见》开始,便由正
式文种“退居二线”,在一些单位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
后虽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等“重出江湖”
,也仅作为单位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的非正式公文,
且不宜在单位之间使用。而“请示”从《意见》发布之日起,
在公文种类的历次调整中都作为法定文种保留了下来,一
直延续至今。总之,在现行公文管理体系中,“签报”是内部
专用的非正式公文,“请示”是通用的具有法定地位和规范体
例的正式公文,二者虽在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但地位
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适用范围不同
签报”与“请示”虽然都有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之功
用,但在实践中二者的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签报适用于
单位内设机构向单位领导人员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
权属于内设机构职权范围之外,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之
内,需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直接定夺,或通过会议形
式集体决策后进行批示。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
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之外
的重大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决定和处理,比如重大项目
投资、重要干部任免、经费拨付等,需要上级机关进行决
策,最终反映上级机关的态度、意主张。简之,请
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用签报,请示事
项的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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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行文关系不同

标签: #公文写作

摘要:

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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