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市厅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 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主要包括: 履行领导责任、管
好 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二) 党委(党组)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 主要包括: 落实分管
职 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
(三)其他市厅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
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党委(党组) 和纪委(纪检组)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部门评价、民意调查、集
中考核等方法。
第九条 自查报告。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
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门评价。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请省纪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
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等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一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
的方式,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 考核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或者其他
省 级党员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考核组赴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 一)召开述廉述责大会,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分别作述廉述责报告。
( 二) 组织 对党委(党组) 和纪 委(纪检组)的民主 测评。
(三)与部分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四)查阅相关数据材料。
集中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反馈意见, 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
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向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集中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