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在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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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小敏
(2020 年5月6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 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
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省级
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
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部署,回顾工作、
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推动设区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更
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省委娄勤俭书记对做好我省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在省委人大工作会
议上提出明确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作出具体部署,这次又专门作出
批示,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会上,无锡、苏州等 5个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作大会交流发言,
其他各市也提供了书面交流材料,明天上午进行分组讨论,希望大家互
相学习借鉴、促进共同提高。福田副主任对做好下一阶段立法工作还将
提出具体要求,请大家一并抓好落实。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江苏设区市立法特色鲜明、成果丰硕,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
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
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我国先后几次对立法体制作了重大调整,
逐渐构建起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从 1982 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
予省会市、较大市部分立法权开始,设区市立法已经走过了 30 多年的发
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 1982 年至 1999 年,
是我省设区市立法的起步阶段。根据地方组织法,南京作为省会城市,
无锡、徐州、苏州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先后获得立法权,对开
展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总体上看,制定出台的法规数量较少,
立法制度、程序和技术还不完善。第二个阶段是从 2000 年至 2014
年,我省设区市立法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立法法出台后,
省和 4个市人大相继出台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并且配套制订了一系
列工作制度。这一时期,设区市立法数量有所增长,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立法技术逐步成熟,法规质量较之以前有了较大提升。第三个阶段是从
2015 年至今,我省设区市立法取得了各方充分认可的新成效。根据修改
后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依法明确了 9个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具体时间,全省 13 个设区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设区市立法由
此进入全面而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 D中Y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认真行使地方立
法权。截至目前,13 个设区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85 件,现行有效的
370 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在推动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交出了一份厚重的答卷。
一是发挥实施性功能,有力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
行。为保证上位法有效实施,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
一公里”问题,我省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上位法进行细化
制定了一大批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性法规。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盐
城等地出台了本市的城乡规划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规划法在本地
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常州、镇江、扬州、泰州等市制定了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条例,把上位法的规定与本地历史文化资源禀赋结合起来,推动
相关法律制度落地见效;还有些地方在水、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
面出台法规,采取严格的制度措施,确保环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这些
法规既贯彻落实了上位法的制度要求,又较好兼顾了本地实际,为上位
法纵向到底有效实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是发挥补充性功能,因地制宜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
特有问题。对于本区域地方事务,各市立足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
源禀赋、人文历史地理条件等地方实际和管理需求,积极开展自主
性立法,制定了一大批各具特色、切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
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
条例、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南通市濠
河风景名胜区条例、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
条例、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规,其共同之处就是围绕地方事务的个性特点,聚焦解决本地区实
际问题,为地方事务实现依法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对南京等设区市自
主制定的相关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给予充分肯定。
三是发挥探索性功能,先行先试为国家和省级立法探路。对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省里也没有立法,且属于设区市立法权限的事项,
各市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引领全省、示范全国的创制性法规。徐州在
全国率先制定了质量促进条例,无锡出台了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社区戒毒
康复工作的法规,镇江制定了国内首部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法规,连云港
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宿迁出台了首部设区市社会信用
条例。这些先行先试的法规制度,直面改革发展中的难题,具有开创性
意义,为更高层面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
30 多年来,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接续探索实践,立法指导思想趋
于成熟,立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立法能力建设得到加强,立法水平和
法规质量明显提高,立法工作影响力不断增强。在总结提炼包括设区市
立法在内的江苏地方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提出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九字方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
充分肯定,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共识,至今
仍然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0 多年来,设区市立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主要是: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立法中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必须始终与大局同频共振,自觉把立法工作摆到本
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去谋划和推动;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必须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
把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贯穿立法全过程;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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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2020年5月6日)同志们:这次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部署,回顾工作、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推动设区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省委娄勤俭书记对做好我省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明确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作出具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