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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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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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为缓解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 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过高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疾病。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有效衔接。加强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救助等有效衔接,形成帮扶合力。
(二)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帮扶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
素,科学合理制定帮扶标准。
(三)公开公正。公开工作程序、帮扶对象以及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
公 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大病帮扶针对性,使困难职工得到有效帮助。
第四条 帮扶对象
(一)大病帮扶的对象是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
来 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二)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 倍,职工本人当年的住院 (门诊)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
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 5 万元以上的。
(三)已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按照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
工 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帮扶,不纳入本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帮扶的情形;
(二)因参与或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酗酒、自杀、自残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四)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
(五)确能证明职工或家庭拥有或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拥有购买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辆、拥有建筑面积在 145 平方米以上大户型住宅、拥有 2 套以上房产之一情况的;
(六)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 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 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省总工会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
(二)州 (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所需资金由州 (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先行垫支。每年大病帮扶资金总额 60%
由 省总工会给予补助,40% 由州 (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筹措。
第七条 帮扶标准
职工本人当年的住院 (门诊)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
助 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在 5 万元 (含 5 万元)至 7 万元之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标
准给 予帮扶;当年产生自付治疗费用在 7 万元 (含 7 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的标准给予帮扶;当年产生自付治疗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
标准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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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条为缓解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重大疾病是指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疾病。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有效衔接。加强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有效衔接,形成帮扶合力。(二)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帮扶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帮扶标准。(三)公开公正。公开工作程序、帮扶对象以及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