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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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为缓解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制定本办法。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 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过高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疾病。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有效衔接。加强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救助等有效衔接,成帮扶合力。
()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帮扶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
,科学合理制定帮扶标准。
()公开公正。公开工作程序、帮扶对象以及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
公 平公
()高效便捷。优化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大病帮扶针对性,使困难职工得到有效帮助。
第四条 帮扶对象
()大病帮扶的对象是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
来 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个人付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
生活障标 5 ,职工本人当年的住院 ()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
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助,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 5 万元以上的。
()级、 使
工 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帮扶,不纳入本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帮扶的情形;
()因参与或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因酗酒、自杀、自残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
()确能证明职工或家庭拥有或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拥有购买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辆、拥有建面积145 方米以上大户型、拥有 2 以上产之一情况的;
()不按要求提供申,拒绝实情, , 虚假证明的。
条 资金来源
()省总工会算安排的帮扶资金;
() ()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公工会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
()社会助资金;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资金 ()总工和省级产、系、公工会年大帮扶资金 60%
省总工会予补,40% 由州 ()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公工会筹措
帮扶标准
职工本人当年的住院 (门诊)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
助 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在 5 万元 ( 5 万元) 7 元之,按照最高不超过 1 元的标
予帮扶;当年产生自付治疗费用在 7 万元 ( 7 万元) 10 万元之,按照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的予帮扶;生自付治费用10 元以上的,照最高不超过 3 元的
标准
摘要: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条为缓解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重大疾病是指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疾病。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有效衔接。加强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有效衔接,形成帮扶合力。(二)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帮扶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帮扶标准。(三)公开公正。公开工作程序、帮扶对象以及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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