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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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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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
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 省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X办函〔2022〕40 号),
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
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的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
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放宽增量留抵退税
条件,将增量留抵退税退还比例由 60%提高到 100%,即全部
退还。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存
量留抵退税额在 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市税务局负责)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 年,将服务业小规模纳
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两费”
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 年,对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
税务部门核准,依法减征或免征。(市税务局负责)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 年,服
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
具,折旧年限为 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
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
税务局负责)
6、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
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具体
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7、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
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
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市公积金中心负责)
8、水、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
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
XX 水务集团、XX 燃集团制定。(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4月30 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
延续按 1%实施(单位缴费比例 0.8%,个人缴费比例
0.2%),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从2022 年5月1日起,工
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率和浮动费政策的基础上,统一下调单
位缴费 20%。(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1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
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
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
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继续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
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积极推
行“免申即享”要求,简化申领流程,加快发放进度,推进政策早
落地、效果早显现。(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
合)
11、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 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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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X办函〔2022〕40号),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服务业的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退税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即全部退还。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市税务局负责)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