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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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 :1990-06-27
主题词:基层党组织选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
乡、镇、村和其他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
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
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
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集代表大会的党
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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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90-06-27主题词:基层党组织选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超过一年。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