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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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
司法监督,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
力现代化。
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情况与问题
(一)工作的情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般是
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督、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
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督仍
是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的司法监督项目每年在2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且监督
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业务、案件和人员,对机制、程序、规范等方面的
监督缺乏;二是监督深度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调
查、评议等活动时,往往难以解决人员分散、时间紧张、专业生疏等问题,大
都浅尝辄止,无法全面到位,对问题找不准、症结析不深、建议提不实。三是
监督效果有限,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
少,即期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监督少等情况。同时,群众
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司法机关落实率、执行率尚有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调研情况,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般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 等等。 但再
深层分析,除监督能力 之外,还有体系、机制、方法、措施等监督制度方面的
一些问题症结。如制度细化不到位,导致监督层次缩减,宪法规定缺乏细化安
排,《监督法》未有效涵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导致最高形式的人大监督容
被简化为常委会监督,监督层次不缩减;如体系设计不紧,导致监督合力
不强,司法监督体系往往是由党委、人大、检察、审、群众等主体组成的
散多相互平台机制的紧密联结,力分散、各调不
够的现
突出,无法形成专业深度、格局聚焦,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预算监督与事、事中、事后监督,难以实现全盖、效果;如认
清晰,导致监督动能缺,人大监督的行使关法法规,且
容规定笼统、程序实体不够清晰对性、作性不强。同时,目标管
机制尚未建,难以形成责任落实、工作导效评、结果应用、目
的监督“ 程”,在一定程度上人大监督主观动能的缺
二、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举措和影响
一是着于强化监督。全面深化改革有效解决了前文所述的问题症结,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强化的影响一是促进层次提监察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责、人大监督、人大报工作。在制
度层面确立了监督作为一项国家力的地位,同时也拓展了人大行使权力的
领域和审议监督的范围,使之成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对一监督( 监察
委员会)的再监督司法监督的格局二是促进量整合。监察
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职人员行全面盖监察,并建司法衔接机制,
反腐败资源着监察委员会集中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监
督性力,以及法定、广泛、刚性的监督手段,推动以往主体多作多
、层次多司法监督体系,转换成在导下,以人大监督和国
家监察,自身执行力、部门整合力和规划统筹性、工作专业性强的紧密型
法监督新体系。三是促进专责明确p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
机关,在业务人事上垂直管理,体现着司法监督的实体化(特别反腐倡廉
包含违法监督、效能监督、廉洁监督等)、一化,不明确
监督责任、监督目于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司法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再
推动、再提 保良环、有效行。
二是着于多面监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会除影响之外,
着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创新重背景下的新要一方面,
倒逼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于业务、案件、人员的监督容范围,不
能满足于体意落实、 体问题改的有目结果,是要“ 国家行
政机关、监察机关、审机关、检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监督”宪法规定的高层次,“ 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的高要求出发
在人大“ 制度总框架”下深思考司法监督工作的定位、权界和目,推动司
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一方面,要地方人大必须合、促进
司法制度改革的度,足于司法监督的层次、体系、职责生的上述新化,
认真研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机制、方法、措施,以及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
力、人民群众的参与意容,提高工作质效,实现监督制度、
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并与司法制度、司法能力的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促共进
三是着于无监督。在思考司法监督定位、权界、目和探索司法监督
机制、方法、措施的同时,应避陷入“ 无化” 新误区,如认为司法机关
独立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加强司法监督监察委员会对行
使公权职人员监察全面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
作人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同委合署办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加
强对监督的监督司法机关专业性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要强调人大
代表的主体作用?上述误区,其实还是思深化的问题,分认
人大司法监督是制度定、民众所盼自身所重、司法所求。因,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不不是无,还要持续加强。
三、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定位与权界
一要步把握定位。要切实把握人大监督在司法监督新体系中的三重新
定位,进而人大监督与其监督形式的层次边界一是导下,作
为群众监督的最高形式,与国家监察一,是司法监督新体系的“两核”;
摘要: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情况与问题(一)工作的情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般是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督、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督仍是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项目每年在2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且监督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业务、案件和人员,对机制、程序、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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