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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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执法管理
有效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
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
定。
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
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
管理的民警。
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
民警。
在本部门主要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
民警。
第二章法制员的设置
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制员,可以配备协助从
事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要城镇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派出所应当派驻或设立专职
法制员,同时可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法制员。
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任命公示等程序统一
选拔。选拔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会同政工部
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律;
熟练掌握公安常用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办案流程和操作技
能;
力;
(四)通过中级(含)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标签: #公安机关

摘要: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安法制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执法管理有效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派驻法制员,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驻到执法办案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的民警。专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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