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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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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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
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
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遏
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交办安监〔2017〕114 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6〕223
号)、省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
价暂行办法》(鲁交安监〔2020〕15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市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局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局安全生产和应急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
实绩”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
实。
第五条原则上每年 1月1日至 12 月31 日为一个评
价年度。
第六条对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
括责任落实、体制机制、检查督办、预防预控、年度重点
工作等内容。评价实行千分制,按指标逐项评分,综合评
价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条评价方式
评价采取线上评价和线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强化
日常评价和随机抽查评价,实行累计计分。
1.线上评价: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区县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内容,通过
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与监管监察系统,上传
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市局安委办根据各区县上传
材料以及对上级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与
监管监察系统使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推进
情况、信息统计、事故报告等工作情况进行线上评价。
2.线下评价: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市局安委办对照《区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内容
将国家、省、部、省厅及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巡查督查、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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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交办安监〔2017〕11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6〕223号)、省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鲁交安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