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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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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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
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
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
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
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
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
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和本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
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管委)(以下简称市
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
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
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及各区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
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议事协调
机构,在本级政府(管委)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
全生产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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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