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能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填写法律
文书时不能做到规范、工整。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学习观念不够强。个别民警在思想上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
深,重视不够,不能把学习当做重要任务。个别民警学习制度落实得
不够好,时常忙于业务性工作,忽视了业务理论学习和钻研,缺乏一
种敬业精神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精益求精的学习精神
和态度,以至于造成业务素质不够高、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较差等问
题的出现。
二是民警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工作中,个别民
警法制观念淡化,自律意识差,有时凭经验办事,凭感情办事。在办
案过程中,执法思想陈旧,现代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不同程度
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漠视事故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个别民警缺乏服务大局意识,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
务,就案办案,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时只注重办案的法
律效果,忽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没有很好地达到法律效果、政
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执法为民思想树立得还不够牢。世界观的改造还不够彻底,
人生观、价值观有时发生偏差,对打造“立警卫公,执法为民”的思
想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问题。
四是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有所
淡化。个别民警淡忘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摆不正自己
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工作中表现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
思想,不能很好的想民之所想,谋民之所谋。
五是个别民警自身要求还较差。在队伍管理中,重业务、轻管理
的思想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
问题。个别民警有时放松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纪律观念不强,落实
各种制度不够严格,工作作风松懈,工作目标追求不够高。六是岗位
练兵开展得不够扎实,业务技能的强化训练抓得不够紧。个别民警主
观能动性不强,自认为自己各方面知识可以适应目前所担负的工作需
要,不注重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缺乏更新知识的主动性和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