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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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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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
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查
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化解案件风险,堵
塞管理漏洞,夯实案件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借名、假冒名贷款案
件风险突出的问题,银监局决定从 2011 年 4 月起至 2012 年底,
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一次以排查、清收借名、假冒名贷
款和规范贷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
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开展“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解决长
期存在的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彻底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合规
文化建设,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誉形象,促进健康发展。
(一)摸清风险底数,全面清理处置,挽回资金损失,彻底
消除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
(二)清理整改相结合,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完善内控机制,
促进合规文化建设。
(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案件防
控长效机制。
二、原则与政策
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扎实推进,注重效果;
区别对待,分类处置;讲究方法,能收尽收;严肃查处,惩前毖
后的原则。既要采取有力的清收措施,通过教育、经济、行政、
法律手段,保证清收效果,又要因地制宜,把握工作方式方法,
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关注舆论,降低负面影响,维护金融稳定。
清理整改过程中,要逐级逐笔建立“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
台账,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工作力度大,主动排查出的案
件,对有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可以按照尽职免责或从轻原则处
罚,对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0 年 12 月 31 日
(含)前发放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可能形成案件的,建立专项
台账,单独处置,不纳入案件信息系统统计,不列入年度案件考
核。201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发生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一
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形成案件的,及时移交。整治活动后
再发现案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在假冒名贷款排查整治活动中,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中国
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
监发【2010】111 号)的要求,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
件和风险信息。发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况、案件,各银监局要及时
向银监会合作部进行专项报告:
(一)涉案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挤兑的;
(四)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
个银监局对辖内机构活动开展情况要动态跟踪,对风险、案
件处置实时督办,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整治过程中排查出的
一般性单体风险信息和案件,采取汇总打包报告方式分阶段报送
银监会合作部。
三、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整治对象
至实际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所有在手
续形式上以个人承贷的借名、假冒名贷款。
(二)整治活动范围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联社)、农村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三)借名、假冒名贷款表现形式
1、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机构内部工作
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
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
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
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
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3、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
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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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查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化解案件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夯实案件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借名、假冒名贷款案件风险突出的问题,银监局决定从2011年4月起至2012年底,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一次以排查、清收借名、假冒名贷款和规范贷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一、目的通过开展“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解决长期存在的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