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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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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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xx 市、项城市有关工作部
署,解决好耕地保护问题,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
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序流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
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x〕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的意见》(国办发〔202x〕44 号)、《xx 省农业农村厅
xx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农文〔202X〕309 号)、《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和土地流转有关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xx 办文
〔202X〕16 号)、《xx 市农业农村局 xx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关于印发〈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
方案〉的通知》(xx 农〔202X〕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
案:
一、整治重点
以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
转土地从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
治。
(一)流转耕地“非农化”
1.整治流转耕地绿化造林问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
装饰及其他
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
田造林,确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的,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格控制在国
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对 202x 年9月国办“非农化”文件
印发后新发生的流转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问题,
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202X 年9月1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发生的
按照最新标准严肃查处整改。对国办“非农化”文件出台前发
生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
不能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
论证后,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
足额补划到位。
2.整治流转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问题。铁路、公
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应依法依规,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依法报批的铁路
公路两侧绿化带用地,宽度不能超过 5米,其中县乡道路
不能超过 3米。严禁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违规建设绿色通道,
对国办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
复耕种条件。对国办文件下发前建设的,由属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论证后,在核实整改
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足额补划到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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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xx市、项城市有关工作部署,解决好耕地保护问题,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序流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x〕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x〕44号)、《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农文〔202X〕309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流转有关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xx办文〔20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