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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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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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x 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规范停
车
设施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X 市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是指
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及相关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
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
不包括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
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类停车设施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制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公安局负责市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机动车道及背街小巷停车
泊位的设置,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停车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停车设施规划报批及土地使
用等方面的政策。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市区老旧小区改造中停车设施的配建工作;指
导、督促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进行规范管理。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统筹市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含政府特许
经营主体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
主次干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
督检查,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
请,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
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
调节、社会共建、建管并重"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
设施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
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选址确认,组织征地报批或土地收储,并以出
让方式供地,依法审定相关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依
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不得改变现有用
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人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第八条 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停车设施项目的,由小
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理)作为建设项目
申报主体,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
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申报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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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设施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及相关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不包括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