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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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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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
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X—2030 年)的通知》(国办发
〔202X〕13 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
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积极应对国
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
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
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
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以 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
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
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反拐工作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
安置、康复于一体的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
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
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
化、社会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厅际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拐厅际联席
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
善反拐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研
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规划反拐国际合作。
第五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厅、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厅、市通信管理局、
市民族宗教委、市民政厅、市司法厅、市财政厅、市人社
厅、市住建厅、市交通运输厅、市农业农村厅、市商务厅、
市文化和旅游厅、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
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访局、市民航监管局、市乡村振
兴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市残联会、市关工委、习近平 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
细则》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
本单位反拐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行动计划》各项措施,
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
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
和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各 1名,
总召集人由公安厅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公安厅分
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担任。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
所在单位向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八条 市公安厅是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
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刑侦总队,承担反拐厅际联席会
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成员
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九条 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反拐厅际联席
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
查本地的反拐工作。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由本级公安机
关作为牵头单位,并在公安机关设办公室承担反拐日常工
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成员名单
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
案。人员发生调整的,及时将新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
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地方各
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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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X—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X〕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